论法的精神_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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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第1/4页)

    第一节三种政体的三种性质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政体的三种不同形式。任何人用他们具备的思想都能觉察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哪怕是知识最肤浅的人。我为每一种政体设置了定义: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体叫共和政体;政治权力单独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过这个人是以固定和确立的法来掌权的政体叫君主政体;政治权力同样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过他是以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变的情绪来处理所有事务[9],而不是法律,这种政体叫专制政体。我所说的不同政体的性质就是指这些,说得更确切一些是三种事实。那些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就是最关键的基本法,对此我们应该明白。

    第二节关于民主的法与共和政体

    共和政体又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前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后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手中。人民在民主政体中,有时是臣民,有时是君主。

    全体人民要想成为君主,只有通过选举,用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高权力掌握者以自身掌握的最高权力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政体的基本法指的就是确立选举权的法,它制定一些十分重要的事情,比如怎样投票、谁来投票、投谁的票、对什么事情进行投票等,这些事情跟君主政体下制定谁是君主、君主怎样来治理国家一样重要。

    里巴尼乌斯[10]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雅典国家会把一个混进人民会议的外族人处死,其原因就是他夺取了最高权力。

    要想弄明白表达意志的是全体公民还是部分公民,必须确定有多少公民参与公民会议,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巴达的公民会议组成人数是一万[11]。伟大的罗马帝国产生时非常弱小,后来逐渐发展壮大,所以它的公民会议人数一直很不稳定[12],有时不包括它的任何一个公民,有时却囊括了整个意大利的公民,甚至还包括了不少世界其他的公民。罗马之所以走向衰亡,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后,对自己能做好的事情要亲力亲为,并让更有能力的人去执行他们做不好的事情。

    在这个政体中,执行人,也就是官吏,是由人民任命的,这是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执行人不是由人民任命的,那么他们就无法代表人民的意愿。

    让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是人民所必需的,就像君主一样,或许比君主更需要。只是必须由人民来挑选此机构的组成人员,这样人民才能信任它。挑选形式不固定,既可以由人民派出一些官吏进行挑选,就像在特定的情况下罗马所做的那样;人民也可以亲自挑选,就像雅典一样。

    因为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成员要受人民委托替人民行使一些权力,所以人民在挑选这些成员时,依据的往往是一些众所周知的事情和大家亲眼所见的事实,这种表现实在让人惊叹。人民通常喜欢挑选某位将军,因为他南征北战,战功赫赫。当人民了解某位法官的一些情况后,也很愿意挑选他任职,因为知道他工作勤勉,很多人在听了他审判案情后对他称赞有加,另外,他还不收受贿赂。如果哪位公民财力雄厚、人品超群的话,人民也会因此而挑选他为参政会官员。对这些事情,人民在公共场合远远比在宫中的君主了解得清楚。可是,人民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务,如何选择并利用恰当的地点、机遇和时间。

    雅典人和罗马人做出的许多选择都是令人惊叹的,他们的选择绝对不是巧合。假如有人不相信人民具有辨别才能的本事,就看看他们吧。

    其实罗马人民并没有挑选一个平民作为市政官的决心,尽管他们拥有提拔一个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力,对此我们一清二楚。按照阿里斯蒂德[13]法,雅典人民可以挑选各个阶层的人作为市政官,可是,在雅典从来没有下层平民提出过担任与雅典的存亡或荣辱息息相关的公职的请求,此观点来源于色诺芬[14]学说。

    大多数公民并没有被选的能力,虽然他们有充分的能力参加选举。与此相同,人民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虽然他们能够听取关于管理事务的报告。

    在处理事务上,人民要么做得太少,要么做得太多,总是无法把事情办理得恰到好处、不疾不缓。很多时候,事情办得乱七八糟,虽然人数众多,办事速度却慢得惊人,如同蜗牛爬行,这都是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了。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被划分为许多个等级,杰出的立法者的卓越才华,就是在划分等级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等级的划分一直跟民主能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它的发达程度紧密相连。

    狄特·李维[15]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16]在其著作中[17]都提到,罗马人民被分为六个等级、一百三十九个百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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